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生活秩序,优化育人环境,预防和打击校内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共财产和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安徽省学校安全条例》,以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安全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处理在校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影响教学、科研、工作、生活秩序的行为。
第三条 全校教师、学生、职工以及来校从事各项后勤服务、经营活动的外来人员均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门卫管理
第四条 学校师生员工凭员工工作证、学生证或其他有效证件、手机完美校园等进出校园;后勤服务和经营单位工作人员凭学校统一制作的工作证进出校园。
第五条 进入校园的外来人员和机动车辆,必须提前报备,凭有效证件经门岗核验并登记后方可进入。
第六条 进入校内进行新闻采访、学术交流等活动的人员,须经相关部门同意,报安全管理处备案后方可进入。
第七条 凡携带大件物品、贵重物品、器材设备等外出,要主动出示相关部门加盖公章的出门证明,自觉接受门卫的检查。
第八条 禁止任何人围堵大门或聚众滋事,禁止任何人翻越校园围墙。
第三章 学生公寓治安管理
第九条 学生入住宿舍后,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更换房间、床铺。未经允许,禁止异性进入宿舍和在宿舍留宿校外人员。
第十条 严禁在宿舍内从事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经营活动。学生的个人活动不得妨碍或影响他人的休息和学习。
第十一条 学生要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妥善保管好自己的现金、校园卡、便携式计算机、手机等贵重物品。宿舍内不要存放大额现金。寒暑假离校期间,禁止将个人贵重物品放在宿舍内。
第十二条 学生离开宿舍时应关好门窗,保管好钥匙,不得将钥匙转借他人;离校或调换房间时,应将钥匙交回公寓管理人员处。钥匙丢失应及时向公寓管理人员报告,不得私自更换门锁或私配钥匙。
第十三条 严禁在宿舍内打架斗殴、盗窃、赌博、酗酒或在宿舍内聚众闹事。严禁在宿舍起哄、喊叫,禁止向窗户外扔物品、垃圾。严禁任何人私自拆除窗户限位装置。
第十四条 禁止躺在床上吸烟或乱扔烟头,禁止在床上点蚊香、在宿舍内使用蜡烛、在宿舍内焚烧物品。
第十五条 禁止在宿舍内私拉、乱接电线,禁止使用电炉、电水壶、电热器、电炊具等大功率电器;禁止在接通电源情况下,将台灯、接线板、充电器放置于被褥、蚊帐等易燃物品上。离开宿舍应关闭电源和拔掉负载电器的电源插头。
第十六条 严禁在宿舍内使用或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有毒的物品和管制刀具。
第十七条 学生携带大件物品外出时,要自觉接受公寓管理员的检查、登记。禁止任何人进入学生公寓从事推销、发传单等活动。
第四章 出租房及暂住人口管理
第十八条 房屋出租主管部门要对经营户的个人主要信息进行审查登记,并报安全管理处登记备案。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人。
第十九条 经营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后,不允许私自转租。
第二十条 房屋出租主管部门要教育经营单位遵纪守法,规范经营,不允许出售假冒伪劣产品,不允许短斤少两或恶意竞争。发现经营单位有违法犯罪活动的,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或安全管理处报告。
第二十一条 在校内从事经商、务工人员,用工经营单位或店面在学期开学后7个工作日内,向安全管理处报告工作人员的基本信息。有人员调整时,及时报告备案。
第二十二条 承租人开展手机维修服务、经营复印等特种行业的经营活动,要到安全管理处登记备案。
第二十三条 外来人员因违法违纪被解聘、辞退、开除的,校内其他单位或个人一律不得重新聘用,不得擅自容留。
第二十四条 经营单位或个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学校有权给予经济处罚或停业整顿;情节严重造成影响的,将解除合同并对学校造成的经济损失予以赔偿。
第五章 重点部位管理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中心机房、图书馆、智慧教室、档案室,财务处、保密室、仓库,学生公寓、食堂、配电房、水泵房、报告厅等均属于学校安全保卫重点部位。
第二十六条 重点部位要严格落实防火、防盗、防破坏等各项安全措施。落实人防、物防、技防和岗位责任制,做到制度健全、专人管理、防范到位。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要加强重点部位的安全检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检查和整改情况要记录在案。发生异常情况,应保护好现场并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危险、剧毒、易燃易爆、放射性物品的购买、保管、领用,要实行专人保管、限量发放和双人双锁制度。使用单位必须对其领、用、剩、废、耗的数量做好详细记载,用剩数量及时退库。使用危险、剧毒药品、放射性物品时,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并对其用途、时间、地点、人员等情况做好详细记录。学生进行此类实验时,必须有老师现场指导,否则不得使用。实验结束后,剩余物品和废液、污染物等分别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第二十九条 重点部位责任单位可聘请思想进步、责任心强的学生,参加日常管理和值班工作,以确保公共财产安全。
第六章 公共场所安全管理
第三十条 任何人不得扰乱教学、科研、工作、生产、经营等公共秩序。严禁在公共场所殴打他人、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或进行其他侵害人身安全或财产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不得在公共场所造谣惑众、谎报险情、煽动闹事、制造混乱。
第三十二条 严禁任何人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其他管制刀具进校园,严禁个人将有毒、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带入校园。
第三十三条 不准侮辱、诽谤他人和非法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不准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干扰他人正常学习和生活。不准隐匿、毁弃或私自开拆他人信件、邮件、包裹。
第三十四条 禁止在校园内焚烧废纸杂物。禁止在校园内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纸钱。禁止在图书馆、实验楼、礼堂等公共场所或人员密集的区域吸烟。
第三十五条 不准擅自将消防器材设备挪作他用;严禁故意损坏消防栓、水带、水枪、水管、灭火器、应急灯、火警报警装置、消防标志等消防设施及器材;严禁堵塞、占用消防通道。
第七章 网络信息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条 任何人不得从事危害校园网络安全的活动。未经许可,不准进入校园计算机网络或者使用网络资源,不准对校园计算机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增加。
第三十七条 严禁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破坏程序。严禁“翻墙”止网,严禁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第八章 其他治安管理
第三十八条 未经允许,货运车、摩托车、拖拉机等车辆不得在校内通行。
第三十九条 校园内禁止无证驾驶或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严禁将机动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严禁将工作用电瓶车借给学生自已驾驶。严禁在校园内超速、超载行驶。
第四十条 禁止任何人在校园内、学生公寓楼非法兜售物品,禁止师生参与非法传销活动。
第四十一条 严禁制造或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学校安全和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严禁宣传封建迷信,严禁制作、复制、出售或者传播传播淫秽色情内容或组织违法聚集活动。
第四十二条 严禁吸毒、贩毒和卖淫嫖娼。
第四十三条 在校内举办各类短期培训的,承办部门完成审批流程后,应报安全管理处备案,承办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培训人员的安全管理,检查或解决在培训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积极配合安全管理处做好治安防范工作。
第九章 违规处罚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十五条 因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或者伤害的,由本人或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非法所得和查获的违禁物品、使用工具,安全管理处有权予以收缴。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对违反校园治安管理规定的非校师生员工的处罚,由安全管理处执行,情况严重者交驻地派出所执行;对违反管理规定的师生员工的行政处理,由安全管理处提出书面意见,是学生的,由学生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是教职工的,由人事部门或所在单位负责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由安全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2024年10月30日起施行。
蚌埠工商学院安全管理处
2024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