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工商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安徽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安徽省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所属各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驻校内其他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各单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各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实行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制。
第五条各单位应当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消防演练,增强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六条学校各单位和师生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七条学校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校保卫部门。消防安全委员会为学校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对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讨论和决策,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保卫部门负责全校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八条校长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六)与学校二级单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七)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八)促进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副校长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校长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七)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协助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十条学校后勤保障部(保卫处)是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的机构,配备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
(四)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
(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增强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七)定期对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八)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九)受理驻校内其他单位在校内和学校各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校内备案审查工作,督促其向住建、消防部门进行申报,协助住建、消防部门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十)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十一)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二)协助公安、消防部门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十一条学校所属各单位和其他驻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及考核、奖惩制度;
(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四)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六)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七)消防控制室配备消防值班人员,制定值班岗位职责,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八)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报学校消保卫部门备案;
(九)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十)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校内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驻校内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各单位必须指定一名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把消防安全责任落到实处。
第十三条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要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要切实抓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校园物业管理部门要在职能范围内自觉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接受保卫部门的指导、督查。
第十四条学校成立校园义务消防队,二级责任单位要成立义务消防工作组织,指定义务防火员,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定期组织学习消防知识、开展灭火技能训练,掌握防火和疏散逃生的技能。
第十五条保卫部门依法履行对校园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加强消防检查,促进二级责任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六条学校后勤服务保障部门负责全校公共区域消防专用设施的管理和保养维修;建筑内的消防设施由安全管理网格化所属部门负责运行、管理,保卫部门负责消防器材维护保养。
第十七条除本办法第十一条外,学生工作部门、宿舍管理部门、二级学院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与逃生演练;
(二)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检查与消防隐患排查、整改;
(三)加强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下列单位(部位)为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一)学生宿舍楼、食堂、教学楼、办公楼、礼堂、商业区、快递站、以及其他文体活动、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校网络中心机房、广播台等传媒部门和驻校内通信、金融等单位的服务或营业场所;
(三)图书馆、档案室、充电车棚;
(四)供水、供电、供气等系统;
(五)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储存、供应、使用部门;
(六)实验室、计算机房、智慧教学中心和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或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监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
(七)学校保密要害部门及部位;
(八)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九)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防火标志,不得使用电热器具和高热灯具等大功率电器,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在学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单位应当事前进行消防安全评估,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并经学校消防机构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依法应当报请合肥市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二十条保卫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每年组织检测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校内各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二十一条校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学校各项工程及驻校内各单位在校内的各项工程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应当有学校保卫部门参加。施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学校保卫部门的监督、检查。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应当报学校档案机构和保卫部门备案。校内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等涉及消防设施的基建项目,在投入使用前,应向学校保卫部门移交相关设施及资料,并经保卫部门验收移交后方可投入使用,严禁未经验收移交擅自投入使用。
第二十二条地下室、半地下室和用于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场所的建筑不得用作学生或员工宿舍。生产、经营、储存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学生宿舍等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学生宿舍、教室、图书馆和礼堂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栅栏(或障碍物)。
第二十三条利用地下空间开设公共活动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学校保卫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校内消防控制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两人,并持消防设施操作员证书上岗。主管部门要加强消防控制室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条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校内各单位对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十六条校内各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应当向学校保卫部门申办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二十七条校内出租房屋的,当事人应该在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中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出租方负责对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发生火灾时,相关人员应当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火灾扑灭后,保卫部门应当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公安机关和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公安机关和消防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二十九条学校及其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三十条 学校设立校园微型消防站并成立志愿消防队。校园微型消防站按照《安徽省学校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指南》,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通信、防护等器材装备,配备统一的工作服,并设置明显标识。
第三十一条 加强校内电动车管理,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和充电设备。严禁师生员工在教室、宿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区域停放电动车,严禁违反用电安全规定对电动车充电。
第三十二条 学校每年对电气线路管道和设备进行安全性能检查,及时更换老化电气线路管道。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三十三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机制,对执行消防安全制度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的情况进行巡查和检查,并做好巡查记录。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学校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单位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五)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六)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三十四条学校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填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三十五条校内各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在开学、放假及重要节庆前必须全面开展有针对性的检查。
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六)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七)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八)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
(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十)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十一)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六条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
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学生宿舍、公共教室、实验室、图书馆等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组织人员疏散、及时扑救。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七条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当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八)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九)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十)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一)对火灾隐患经消防部门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二)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学校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指出的各类火灾隐患,应及时予以核查、消除。对公安、消防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学校在规定的期限内应予以整改。
第三十九条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隐患单位应当及时向学校及相关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隐患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
第四十条对于涉及学校周边城市规划布局等学校无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学校及时向主管部门或者属地政府报告。
第四十一条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单位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相应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四十二条 学工部门、保卫部门应当建立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制度,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四十三条 学工部门、保卫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学生消防演练;
(二)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课堂教学和主题培训,学生军训期间应当围绕基本消防安全知识、会报警、会逃生、会扑救初起火灾“一懂三会”基本目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三)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五)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并在校园网络、公众号、校内公共宣传栏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
第四十四条学校二级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对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四十五条下列人员应当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学校及各二级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其中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保安人员、食堂职工等重点人群应当掌握灭火器设施器材的使用技能,并具有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现场救护的能力。
第六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四十六条学校、二级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四十七条实验室主管部门应当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报学校保卫部门备案。
第四十八条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消防演练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七章 消防经费
第四十九条学校应当将消防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
第五十条学校日常消防经费用于校内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备用设施、材料,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保证学校消防工作正常开展。
第五十一条学校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解决火灾隐患,维修、检测、改造消防专用给水管网、消防专用供水系统、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系统等消防设施。
第五十二条消防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经费。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五十三条学校消防安全实行“一票否决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扑救火灾、保护生命财产中表现突出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四条火灾发生原因及责任由公安、消防部门或学校消防安全委员会进行认定。
第五十五条学校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应当履行各自的消防安全职责。若因未尽职责或管理不善而造成火灾事故的,应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六条责任追究的方式主要有:
(一)赔偿损失;
(二)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诫勉谈话;
(五)取消一年内各类评奖评优资格;
(六)免职或解聘;
(七)其他措施。
以上责任追究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五十七条对违反消防安全规章制度造成火灾责任事故的单位和工作人员,根据情节轻重,对事故责任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对违反消防安全规章制度造成火灾责任事故的学生,根据情节轻重,对事故责任人、其他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的火灾,依法追究其法定监护人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条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原《蚌埠工商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校后保字〔2019〕11号)2024年8月31日作废。
第六十二条 各单位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