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工商学院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安全管理,维护校园正常交通秩序,营造安全、文明、有序的育人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成立校园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任成员。下设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校安全管理处。
第三条 校园交通安全管理,遵循“以人为本、服务师生、依法管理、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凡在本校校园道路上参与或涉及交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办法。对违反本办法的人员,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罚。
第五条 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内容包括:校园道路与交通设施管理、机动车行驶与停放管理、非机动车及行人管理、交通事故处理与处罚等。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指学校内停车棚及道路规划的停车泊位。
第二章 校园道路与交通设施管理
第六条 校园道路管理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进入校内的所有机动车驾驶人必须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各项规定,服从管理,注意安全。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封闭、占用校园道路,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校园交通;在道路上不得从事集会、摆摊、溜旱冰、滑轮板、练车、堆放物品等妨碍校园道路通畅和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 因校园建设需要开挖道路、占用路面,须经后勤保障部审核、安全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施工。经批准在校园道路上施工的单位,须在施工现场的明显位置设立告示牌和安全警示标志,必要时应有专人在现场疏导行人、车辆通过;施工结束应及时修复路面,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第九条 因举办活动需要临时占用校园道路,须经所在部门申请、分管校领导批准,报安全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进行。活动结束后,应及时清理现场,恢复道路交通。
第十条 校园交通安全设施是学校教职员工安全的保障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和随意拆卸移动交通标志和交通设施。造成校园交通安全设施损坏的,要按价赔偿;故意损坏或过失损坏后不予赔偿无理取闹的,学校有权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章 机动车辆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南大门机动车出入口为机动车进出校园的指定出入口,出入口设有车辆出入授权控制系统,一杆一车。学校公车、教工私家车、业务单位车辆实行注册制,车辆出入校门系统自动识牌,自动起杆放行;外来车辆需向门卫值班人员说明情况并登记后方可进校;来校执行公务的消防车、救护车、警车等特种车辆,经核实后快速放行。其他需经常进入学校的保障车辆,由校内对口单位提出申请,经安全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发放临时通行证,按规定时段、路线通行。
第十二条 车辆出入校园应主动接受门卫指挥和安全管理部门的管理, 遵守《蚌埠工商学院机动车出入校门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
第十三条 出租车不得进入校园,确因接送老人病人、携带大件物品进入校园的,要按指定路线行驶并在规定时间内尽快离开。
第十四条 大型货运车、施工车辆经相关业务部门申请,安全管理部门同意后可进入校园,但应避开上下课人流密集时段,按指定的路线行驶,不得妨碍其它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大型货运车倒车时,车辆后面应有人引导,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五条 机动车进入校内必须严格遵守校园道路安全管理规定,按照校园交通标志、标线限速行驶。车辆在校园内应减速慢行,校园道路限速20公里,出入校门限速5公里;车辆通过交叉路口、弯道、减速带人流密集区时,应减速慢行,遵照行人和非机动车优先的原则通行。
第十六条 校园内禁行摩托车。(学校教职工上下班可骑行,但需提前备案)。
第十七条 严禁车辆在校园内超速、超载、鸣喇叭;夜间行车须开启夜行灯,禁开远光灯;禁止车辆逆向、在非机动车道、行人道上行驶;不得在校园内学车、练车。
第十八条 携带、运送贵重物品或大宗、大件物品离开校园的车辆,须持有物品所属单位或物品所有人所在单位开具的有效证明,主动接受门卫值班人员的查验。
第四章 非机动车及行人通行
第十九条 倡导师生员工绿色出行,尽量减少在校园交通中使用机动车。
第二十条 学校师生员工和校外人员应遵守校园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服从门卫管理,主动出示身份证件,自觉接受查验。
第二十一条 行人在校园内应走人行道,没有划定人行道的道路应靠右侧通行;穿行道路或交叉路口时,应确认安全后再通行。禁止在道路上滑旱冰、打球或追逐嬉戏等。
第二十二条 校园内应安全、文明骑行自行车、电瓶车,严禁逆向行驶、相互追逐、急转猛拐、超速超载、安装遮挡物等有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五章 车辆停放
第二十三条 校园停车场、临时泊车位,由安全管理部门设置标志、划定停车位,所有车辆应按照停车指示、标线顺向停放(车头朝向道路),一车一位不越线;新生报到期间、学校大型活动或执行特殊任务时,机动车的行驶路线和停放应服从现场指挥人员的统一指挥。
第二十四条 非机动车应停放在停车棚或指定区域内。校内所有办公楼、教学楼、宿舍楼、食堂等门前和走道内一律不得停放自行车、电瓶车。电瓶车充电必须在指定场所进行,严禁进入办公区、教学区或学生宿舍等场所内充电。
第二十五条 校园人行道、消防通道、楼宇出入口、车辆与人员集散地通道以及无停车标志的道路和区域,禁止停泊车辆。教室楼砖地区域禁止停放机动车。
第二十六条 校外车辆原则上不得在校内隔夜停放,确有需要须经安全管理部门同意,并按指定的停车场所或临时停放点停放。
第二十七条 举办学习培训班及其它大型活动,有较多校外车辆进入校园的,主办单位应于开班前一天到安全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临时出入手续,并按指定停车场所停车。
第六章 违章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校园交通安全规定的车辆,第一次提醒,第二次予以警告,对违规三次及以上的车辆,安全管理部门将其列入黑名单,禁止其再次进入校内。
第二十九条 违反学校交通管理规定的,由学校安全管理部门按上一款规定处理;构成交通事故的,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当事人擅自占用校园道路,影响交通安全和秩序经劝导不予立即纠正的,安全管理部门有权将有关车辆、物品搬移现场。
第三十一条 道路施工不按规定办理手续或不采取现场安全措施的,可责令其停止施工,该工程管理部门应向学校安全管理部门作出书面解释。
第七章 交通事故处置
第三十二条 校园道路发生交通事故,应立即拨打公安报警电话,校安全管理部门协助抢救伤员、保护事故现场、维持现场秩序,并疏通车辆通行,等候公安交警部门到场处理。
第三十三条 校园道路发生交通事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损失轻微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双方)愿意通过调解协商解决赔偿问题的,校安全管理部门可出面进行调解。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报驻地交警部门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安全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