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校园电动车管理,维护校园道路安全与良好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安部《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安徽省电动车管理条例》《蚌埠市电动车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电动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主辅能源,能实现电助动、电驱动功能的两轮电动车、电动自行车(以下统称电动车)。
第三条 电动车管理遵循依法规范、保障安全、源头治理、协同共治、逐步减少存量的原则。
第四条 校内师生员工及第三方工作人员等凡在蚌埠工商学院校园内使用电动车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 为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师生的人身安全,本规定施行后,在校学生不得再购买电动车在校园内使用,可以选择自购自行车或使用校园共享电动车、共享自行车。2027年7月31日起,校园内禁止停放学生自有或租用、借用的电动车。
第二章 车辆登记管理
第六条 所有电动车都应依法进行登记,取得合法牌照和校内通行牌后才能在校园道路行驶。
任何人不得伪造、买卖车辆号牌和校园通行牌,不得使用其他电动车的号牌和校内通行牌。
第七条 校内师生员工、第三方工作人员等电动车实行实名管理,安装校内车牌。在安装校内车牌前,所有电动车要取得合法牌照、恢复限速装置,否则不予注册、不发放校内通行牌。(学校对符合要求的学生车辆予以实名登记,本规定实施后不再办理学生车辆校园登记、不再发放校内车牌。)
第八条 学生毕业后,学校注销车辆登记信息、收回校内通行牌,车辆由本人带出学校自行处理,不得在校内进行转售、转赠、出借等。
第九条 学校教职工及第三方工作人员不得将电动车转售、转赠、出租给学生使用。
第三章 车辆停放管理
第十条 电动车须在规定区域停放,停放时要规范有序,顺向停放整齐。电动车不得进楼宇,不得在公共门厅、楼道、楼梯间、疏散通道、连廊、办公区等地点停放,不得占用道路,严禁占用消防通道停放。
第十一条 车辆停放日常管理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校园第三方经营单位对各自管理的人员和经营场所的电动车停放负有管理义务。
第四章 车辆充电管理
第十二条 个人电动车充电应在专用充电桩上进行,一位一车;校园工作用车、共享电瓶车在指定位置充电。所有电瓶车不得在室内、楼宇公共区域及其他公共设施处充电。严禁携带电动车电池进入室内或载人电梯。
第十三条 不得使用老化、破损或者功率不匹配的充电器为电动车充电;严禁私拉电线、私接插线板等方式违规充电;严禁使用公共设施私自充电。
第五章 车辆行驶管理
第十四条没有取得校内通行牌的电动车,未经安全管理部门批准,禁止进入校园、在校园内行驶。
第十五条 电动车出入校园要减速慢行,通过大门时应下车推行。
第十六条 电动车在校园内行驶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驾驶人和搭载人应规范佩戴安全头盔,做好防护,靠右行驶。车辆下坡或转弯时应减速慢行。
第十七条 电动车不得逆向行驶,不得在道路上追逐嬉闹或横占道路并排行驶,行驶时不得有看手机、双手脱把、手持重物及其它影响安全的危险行为。严禁超速行驶,严禁酒后驾驶。
第十八条 驾驶个人电动车仅限搭载一人,骑行共享电瓶车不得载人,严禁超载。骑行电瓶车禁止搭载超宽、超长、超重货物。
第十九条 电动车的制动、鸣号、灯光和夜间反光装置等均须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条 违反本管理规定,情节轻微的以批评教育为主。经劝说、批评教育无效或情节较重的,将通知学生管理部门或其所在单位进行处理。造成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私拉乱接电源为电动车充电或在学校规定的充电场所不按要求充电的车辆由安全管理部门暂扣、没收充电设备,并通报至学生管理部门或其所在单位,车主需履行遵守规定承诺后归还。违反充电规定产生后果的,由电动车主(登记备案人)承担法律责任,赔偿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二条 对不按要求停放在指定位置、乱停乱放的,超速行驶、超载的,初次违反,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记录;违反本规定2次的,由安全管理部门暂扣车辆,并通报到所属管理部门,车主需履行遵守规定承诺后归还。
第二十三条车主履行遵守规定承诺后再次违反规定的,安全管理部门将收回校内通行牌,注销身份识别,车辆不得在校园内行驶。
第二十四条无校内通行牌电动车由安全管理部门清理出校园。学生毕业后,未自行清理仍停放在校园内的车辆作为无主车辆,由安全管理部门统一处理。
第二十五条 在校内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时,车辆驾驶员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迅速报告安全管理部门(0552-2567965),事故若造成人员受伤应立即拨打120、110进行受伤人员救助和事故处理。安全管理部门接到报警后应立即安排值班人员及时赶到事故地点,做好现场保护,协助公安机关开展事故调查和处理,同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六条 相关部门应完善校园交通标志、标识,安装减速带、广角镜等设施,合理施划停车区,维护好电动车充电设施。
第二十七条 学校将电动车安全教育纳入法治宣传教育内容,各学院、各单位(部门)要加强对师生员工的宣传教育引导,自觉遵守校园交通规定,文明行车、文明停车、安全充电,共同营造良好校园交通环境。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管理规定的当事人,该予以纪律处理的,相关部门、单位要及时处理并公示,加强警示教育。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安全管理处负责解释,自2024年8月3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