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工商学院校园治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治安秩序管理,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依据国家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相关文件制定。
第三条 凡扰乱校园秩序,尚不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校园内活动的所有人。
第二章 管理措施及实施办法
第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校内人员,给予经济处罚或校纪处分;校外人员则按教育与罚款并重处罚。
第六条 校纪处分参照《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教职员工奖惩办法》《在校第三方工作人员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因违反本规定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违反者承担相应费用或赔偿损失,双方都有责任的,按责任大小,分别承担;本人无力负担或赔偿的,由监护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条 一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校园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分别裁决,合并执行。
第九条 二人以上共同违反校园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依情节轻重,分别处罚。
第十条 单位违反规定的,除处罚直接责任人外,对负有责任的单位领导同时处罚。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但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从轻或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认错,及时改正,态度较好的;
(三)积极配合管理部门开展工作的。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情节恶劣、后果较重;
(二)纠集、唆使他人违反校园治安秩序管理规定的;
(三)对相关者打击报复的;
(四)屡教不改的;
(五)不服裁决,无理取闹或打骂工作人员的。
第十三条 从轻是指按照错责相应原则,在当事人应受处罚的程度上降低一格执行;从重则是比照当事人应受处罚程度高一格执行,但最高不得超过本规定之处罚上限。
第三章 管理规定及违反后果
第十四条 校园治安管理及违规处理
1.凡来校施工、务工、服务的人员,期限超过一个月的,应将用工单位(个人)的证明报保卫部门,并办理临时出入证。进校人员应主动配合门卫的查验工作。
2.凡来校办理长期培训等业务的单位,应持接待单位批件到保卫部门办理登记备案,并签定安全责任书。
3.凡来校办事、访客的人员应凭相关证明(件)登记入校。无特殊情况要遵守会客时间。
4.学校各部门邀请的宾客,接待单位应事先报备保卫部门。
5.外单位借用我校设施、场地的,接待部门应事先向保卫部门备案,并签定安全责任书。
6.校外无关人员、闲散人员不得随意穿行校园、滞留校内。
7.各种机动车辆应遵守校规,从指定校门出入,按规定停放。
8.携物出校门者,公共财务须持有院、部、处(室)的证明,私人物品持本人证件(贵重物品需登记备案)。违反上述规定的,校门卫有权拒绝有关人员、车辆入校、出校,并对校内承办者提出警告或按校纪处理。
9.非机动车出入校门必须下车推行,机动车则要减速慢行,并接受门卫检验。
违反以上条款之一的,门卫给予提醒,情节较重的通报到相关部门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报驻地派出所处理。
第十五条 财物安全管理与违规处罚
(一)重点防盗部位应有专人管理,职责明确,防范措施安全可靠。
(二)重点部位要随时接受职能部门的检查,对发现的隐患要迅速整改,一时难以解决的需要采取临时措施,确保安全。
(三)稀有、贵重金属或剧毒物品必须专人专管并存放在安全地点及有报警装置的保险柜内,严格登记制度。
(四)财会地点必须落实“三铁一器”。
(五)现金必须放在使用密码的保险柜内。因特殊情况滞留大量现金过夜的,应经本单位领导批准,临时设专人守护,同时报保卫部门监控。
(六)办公抽屉内严禁存放现金、首饰、有价证券、保险柜钥匙、公章等贵重物品。
(七)重要的基建物资、实验设备、教学器材等应配备专人值班守护。
违反上述规定之一的,除要给直接责任者和相关领导校纪处理外,还应视情况对损失的财产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重大活动安全管理及违规处置
(一)在校内主办大型活动的单位,应持分管领导的批件,提前到保卫部门备案,并签订安全责任书。
(二)主办单位要按规定配备足够的人员维持活动秩序。
(三)未经分管领导批准以及未在保卫部门备案,有关部门不得举办对外的娱乐活动,更不得随意在校外张贴广告,向校外人员售票。
违反以上规定之一的,对经办单位通报批评并责令停办,造成不良影响的,对举办人及负有责任的单位领导予以校纪处分。
第十七条 公共安全管理及违规处置
(一)不准携带管制刀具、枪械及危险品在公共场所活动。
(二)不准在公共场所寻衅滋事、打架斗殴、侮辱女性。
(三)不准在公共场所散发、张贴大小字报或非法文稿。
(四)不准在公共场所摔砸酒瓶等危险品。
(五)晚二十三时后,不准在公共场所喧哗哄闹,吹拉弹唱。
违反以上规定之一的,除没收相关物品外,校内人员视情况通报批评或给予校纪处分,保卫部门可采取相应强制措并视情向驻地公安派出所取得联系。
第十八条 违反校园治安秩序管理的行为及处置
(一)在公共场所不守规定,不服管理,影响秩序的。
(二)未经允许,随意到办公室、宿舍中推销商品的。
(三)在校内偷窃、拆卸他人自行车、电动车零部件的。
(四)在校内出租、出售、传播淫秽录象、书画及其他淫秽物品的。
(五)在校内赌博或为赌博提供场所的;工作时间打麻将、打牌的。
(六)在宿舍内留宿校外人员的。
(七)其他危害校园治安秩序的行为。
有以上行为之一者,除没收相关物品外,并对校内人员给予校纪处分。校外人员先制止同时报驻地派出所处理。
第十九条 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及后果
(一)打架斗殴,致人轻微伤的。
(二)非法侵入他人宿舍滋事的。
(三)侮辱、诽谤他人,造成一定影响的。
(四)私拆、隐匿他人邮件的。
(五)其他损害人身权利的行为。
有以上行为之一的,除赔偿所造成的损失外,本校人员给予校纪处分,校外人员先制止同时报驻地派出所处理。
第二十条 侵犯公私财务的行为及后果
(一)偷窃骗取少量公私财物的。
(二)私自占有集体少量财物的。
(三)敲诈勒索少量私财物的。
有以上行为之一的,除没收非法所得外,校内人员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校外人员先控制同时报驻地派出所处理。
第四章 处罚的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校园治安管理规定人员的处罚,由保卫部门执行,情况严重者交驻地派出所执行;对违反管理规定单位、人员的行政处理,由保卫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对学生的处理,交学生管理部门负责处理,对教职工的处理,交人力部门负责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后勤保障部负责解释。
蚌埠工商学院后勤保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