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工商学院校园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维护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根据我国《高等教育法》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安全包括校园范围内的道路交通、食品、消防、危险品、生产、校内设施(宿舍、教学实验设施等)、集体活动、健康防疫等涉及人身和财产的安全。 第三条 学校安全工作坚持“谁主管、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奖惩并重、共同防范。 第四条 各职能部门、 二级学院的党政主管为本职能部门、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责任人,全面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工作。 第五条 学校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实施安全防范教育,提高师生员工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确保学校师生员工人身安全和公共财产不受损失。 第二章 机构、职责与分工 第六条 学校成立安全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后勤保障部安保中心。依本规定对学校安全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负责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和奖惩。 第七条 各职能部门、 二级学院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负责安全管理的有关职能部门、 二级学院和工作人员负有下列职责: (一)贯彻国家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制订安全规章制度和工作、实验规程。 (三)开展安全工作检查、发现事故隐患,督促有关职能部门、 二级学院及时整改。 (四)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总结和推广安全工作的经验。 (五)其他安全工作。 第九条职能部门具体分工如下: (一)校党政办公室:负责安全保障体系和危机处理应急系统;文件档案管理及教工保密教育;负责校园文化宣传审核安全。 (二)教务处:负责试卷安全、教学与考场秩序安全。 (三)学生处、各 二级学院:负责学生安全教育、集体活动安全组织、心理健康咨询与辅导。 (四)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实验用危险品管理、实验室设备安全;负责校园网络公共安全及信息网络监督管理等。 (五)后勤保障部:负责校园道路交通、消防、校园治安等安全;负责饮食安全监督和卫生防疫工作;负责学生宿舍、仓库安全及楼宇空间安全防护;负责供水、供电、供气等设施的安全;负责校园道路基础设施、校园环境卫生、园林绿化、防汛防风防冻等安全。 (六)团委:负责对学生社团组织进行安全教育和管理。 (七)基础教学部:负责体育活动、体育器材和活动场所安全。 (八)公司驻学院工程部:负责对在校园内施工的各类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监督施工单位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生产。 (九)其他单位负责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工作。 第三章 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条 各职能部门、二级学院应加强对学生和教职工开展安全教育。安全教育内容包括: (一)交通安全教育。 (二)消防安全教育。 (三)饮食健康安全教育。 (四)防盗、防骗、防抢、防伤害教育。 (五)实验、实习及社会实践安全教育。 (六)体育运动安全教育。 (七)网络安全及保密教育。 (八)宗教与社会舆情安全教育。 (九)日常生活安全教育。 第十一条相关职能部门、二级学院要定期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将安全教育渗透到教学、社会实践、日常生活中。将新生入学、放假前、开学初、毕业前作为安全教育的重要时段,重点向学生介绍水陆交通安全、饮食安全、传染病防控、校内外活动安全及其他意外事故的自救、自护知识,组织消防逃生演习等。 第十二条 注重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工作,帮助学生克服心理压力,防止和减少学生因心理疾病而发生的他伤、自伤、自残事故。 第十三条后勤部门要加强对驻校工程队和其他施工单位的安全教育与管理,在协议、合同中明确有关安全教育、管理规定、安全责任以及违约责任,日常管理中一旦发现违反规定和协议的行为要严格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加强校园安全文化建设,充分利用学校的宣传教育阵地和网络自媒体平台,开展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五条 各职能部门、二级学院安全工作分管责任人、安全工作管理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应接受安全培训。 第四章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 第十六条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是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点工作,要求做到: (一)严格按性质划分交通区域。做到施工区域与教学区、生活区隔离;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适当隔离。 (二)交通主干道要设置明显的交通标志标线,如限速、禁鸣、禁停等。 (三)机动车道要设置合理、适当的减速装置,限制校内机动车辆的行驶速度。 (四)切实改善校内的交通环境,如路灯照明、斑马线、清除遮挡司机视线的绿化等。 (五)严格门卫管控。工程车、外来车辆进出校门要严格实行进出登记制度;提示来校人员规范车辆行驶、停放秩序。 (六)校园道路应保持畅通无障碍,道路施工应事先报后勤保障部备案,施工现场应设置隔离带,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加强道路设施日常管理,及时消除影响通行安全的隐患。 第五章 饮食安全 第十七条 校园饮食安全是学院安全工作中的重中之重,必须高度重视,常抓不懈。 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落实从业人员培训制度,严格落实食材采购索证索票制度、食品留样制度、餐用具消毒制度,并做好抽样检查检验工作。 加强对餐饮保障单位的监督、检查、管理和指导,严格遵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严把食材安全关、从业人员体检关、加工流程控制关、餐饮具清洗消毒关、食品留样关,严防食物中毒、传染病以及投毒破坏事件的发生。 严禁无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在校内经营食品,坚决杜绝过期、变质、有害、有毒及污染的食品进入校园。 第六章 危险品管理 第十八条 加强对易燃、易爆、放射、剧毒等危险品的管理。相关职能部门或单位要对危险品使用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熟知危险品的特性和安全防范、救治措施。各种危险品应专柜或库存放,双人双锁管理。对危险品的领用、消耗,相关单位和职能部门应严格登记。危险品的废弃物应分类收集、统一处理,不得随意倾倒丢弃。 第七章 消防安全 第十九条 保卫部门是学校负责消防安全的职能部门,负责学校消防管理制度制定,指导和监督使用单位的消防设施和器材保持完好状态;开展防火安全教育与培训,组织防火演练,制订防火应急预案。对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进行消防安全审查等。 第二十条 加强消防和用电安全管理。按规定在教室、实验室、图书馆、食堂、学生公寓、商业营业场所等人员密集的防火重点场所配齐配足消防器材,设置人员疏散指示标志,保持安全疏散通道畅通,保证灭火器材完好有效。场所管理人员能熟练使用灭火器、消防栓等消防设施。定期组织消防疏散演练活动。 第八章 校内设施安全 第二十一条 加强教学、行政和生活用建筑物的管理和监控,为师生创造安全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学校校舍的设计、建设、使用及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的配备应严格按国家有关安全规定进行。凡未经质检和消防验收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一律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二条有关职能部门应定期对教学、行政和生活用建筑物勘验检查,发现险情(危房、危楼、危墙等)应立即报告分管校领导。凡经市、区以上住建职能部门鉴定的危房,应立即停止使用,相关职能部门制定修缮方案报公司工程部门,尽快修缮、加固或翻新。因校舍改建、扩建、改变用途等引起超载变化或超过设计年限的,应书面上报分管校领导,及时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 体育器械、运动场所、实验设备等教育教学设施应严格按照安全和卫生标准配备,并由使用部门或单位负责定期检修维护。 第九章 集体活动安全 第二十四条 加强校外集体活动的管理。组织教职工参加的各种大型活动以及组织学生参加各类实习、实践活动、公益活动等以安全为原则,提前排查不安全因素,制定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二十五条 严格落实大型活动审批制度。组织学生各类实习、实践、社会公益等大型校外集体活动,应经本单位分管领导和主管职能部门同意。组织师生员工参加集会、社会联谊活动等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报有关职能部门批准。学校在教学计划外安排的学生外出活动,均应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在外出前应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明确安全负责人。 第二十六条 组织学生参加实践、勤工俭学等活动应坚持力所能及、确保人身安全的原则,规范安全操作规程,有针对性地进行劳动安全教育、组织纪律教育,加强劳动保护。 第二十七条 加强车辆管理,落实出车前安全检查,确保保障车辆符合安全标准。严禁租用证件不全、车况不良等不符合规定的交通工具。严禁聘用无证和技术不良的司机。严禁超载运行。 第二十八条 凡在校园内场馆举办文艺演出、进行体育比赛或表演等活动,必须按照规定做好安全保卫工作,维护好场内外秩序,保障活动的正常进行。举办文体活动,主办单位负责安全保卫工作措施和方案的组织实施,校保卫部门负责监督。学校各职能部门、 二级学院组织的校内大型活动应注重安全防范。 第十章 健康与防疫 第二十九条 学校健康防疫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监测学生健康状况;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培养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和教学卫生条件;加强生活饮用水的安全管理,确保生活用水安全;加强对传染病、学生常见病以及心理疾病的预防和治疗跟踪;完善制度、预案,配合做好校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第三十条 加强对体育课教学等体育活动的组织技术指导与安全保护,防止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建立学生健康档案,掌握身体特殊学生的基本情况。对发现因心理、精神问题而不能进行正常学习、生活的学生,应按规定的程序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配合家长做好后续的监护与治疗。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严格按驻地卫生防疫主管部门要求做好疾病防治和流行病、传染病预防工作。 第十一章 校园治安管理 第三十二条 加强校园治安秩序的管理。加强校园安保队伍建设,提高保安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落实保卫人员24小时值班巡查制度,节假日、重大活动时期学校安排行政人员轮流值班。对严重滋扰校园治安的事件,应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并积极予以制止和报警。保持与驻地公安部门的联系,做到信息共享,联络渠道畅通。 第三十三条 加强门卫管理,建立外来人员进校核查登记制度。未经允许,外来人员和车辆不得进入校园。严防宣传邪教、传销、推销非法物品等人员及不明身份闲杂人员混入校园。 第三十四条做好学生宿舍的安全防范工作,及时、妥善处理宿舍丢失贵重物品、学生打架等治安事件。 第三十五条 加强机房、食堂、图书馆、实验室、配电房、保密室等重点部位管理。对重要职能部门和要害部位,落实人防、物防和技防措施,防止因管理不善发生失火、失窃、泄密等事故。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团体或个人,需占用学校道路或场地进行各种活动(如学生社团活动、各种宣传、体育赛事、文艺演出、商出推介等),必须经相应的主管职能部门审核,并报校安委会办公室批准方可进行。 第十二章 安全制度和检查 第三十七条 建立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切实做到层层有目标、人人有责任、事事有人管。 第三十八条 各职能部门、二级学院和驻校单位应建立安全制度,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检查本单位安全工作,消除安全隐患。要根据本规定制定安全工作应急预案,明确应急职责,成立应急队伍,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等。 第三十九条 建立完善学校安全工作常规管理制度。各单位应对教学、实验等工作的各个环节提出安全要求,并对校内安全防范重点环节和重点区域加强管理,预防和消除实践实验教学等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四十条 建立学校安全工作检查和隐患排查制度。相关部门应定期对校舍、食堂、体育设施、消防设施、各种仪器设备安全状况及食品安全工作等进行全面检查和隐患排查,对存在问题应立即整改。 第四十一条 建立学校安全工作考核制度。将安全工作作为年度工作管理、评估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安全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实施奖励。实行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制”,凡安全工作达不到要求的单位和个人一律取消年度评优资格。 第十三章 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 第四十二条 发生安全事故后,应立即将事故发生情况报告学校职能部门和分管校领导。 第四十三条 发生师生员工伤亡、学校财产重大损失的重大或特大安全事故和群体性伤害事故以及危害社会安定的重大事件,应立即报告学校主要领导。 第四十四条 发生安全事故后,应立即联系公安、应急救援、急救中心等部门,全力组织抢救,力争使损失和影响减小到最低程度,并尽快恢复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有关责任人不得在事故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十四章 公共突发事件应急处理 第四十五条 公共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第四十六条 重大突发事件一旦发生,立即启动学校突发公共事件(分类)应急处置预案,校领导、各职能部门和有关人员按预案行动,负责对重大突发事件进行紧急处理。 第十五章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以及各有关单位安全责任人,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并追究其经济(民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本规定要求开展安全教育,因学生缺乏相应安全知识,致使事故发生且情节严重的。 (二)未按本规定要求建立安全工作制度,未履行管理职责、管理不善,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三)未按有关法规要求实施校内设施建设和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四)未按本规定要求组织开展校内外活动,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五)未按有关规定要求组织体育教学和课外活动、开展学校卫生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六)未按本规定要求加强校园秩序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七)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的。 (八)对事故未及时组织处理或阻碍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的。 第十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后勤保障部负责解释。 |
蚌埠工商学院安全工作委员会
2020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