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常识学习
国家安全教育日是全国人大常委会2015年7月1日通过的《国家安全法》规定,每年4月15日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举报电话:12339。
一、什么是国家安全
国家安全是指国家独立自主地生存和发展权利、利益的总和,包括国家政治体制不受侵犯;经济发展、民族团结、社会安定不受威胁;国家秘密不被窃取;国家工作人员不被策反;国家机构不被渗透;人民生命、财产不受外来势力的侵犯等。
二、什么是国家安全意识
国家安全意识是指公民在履行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方面所应具备的观念和总和,主要包括爱国主义精神、国家利益至上观念、法纪观念、敌情观念、保密观念、安全防范观念等。
三、《国家安全法》有哪些特点
具有高度的科学性和鲜明的现实性,充分体现了邓小平理论的时代精神,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顺利进行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在立法方式上,是程序法和实体法的结合体,既有实体法的内容又有程序法的特征;恰当地处理了国家安全工作隐蔽性与法律公开性的矛盾,保密而不神秘,立法而不泄密;涉外性强,使法律规范与政策规范、原则性与灵活性有机地结合起来。
四、为什么《国家安全法》只使用“间谍”一词,而不使用“特务”一词
间谍与特务在本质上并无区别,都是阶级社会的产物。通常认为,间谍是在国与国之间活动,特务是活动在一国内的不同政治集团之间,或在国与国之间活动。我国习惯上把外国间谍情报组织成员称为间谍,把台湾地区间谍情报组织成员称为特务。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有关规范间谍行为的法律中只用“间谍”一词。因此,《国家安全法》将间谍、特务统称为间谍。这既符合实际情况和法理,又与世界通行做法接轨。
五、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在依法执行公务时,有权查证的身份证明包括哪些证件
这里所称身份证明包括中国公民的居民身份证、工作证、学生证、军官证、士兵证、户口本和境外人士的护照、身份证、居留证、回乡证等。
六、为什么规定海关、边防等检查机关对国家安全机关有关人员和资料、器材免予检验
《国家安全法》这一规定首先是因为国家安全工作具有高度的保密性,在很多情况下,如果按常规予以查验,极有可能导致国家安全工作中的秘密扩散;其次还在于国家安全工作时效性强,免于常规检查,避免拖延时机,贻误工作。
七、《国家安全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措施有哪些
行政处罚是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追究和制裁危害国家安全或妨害国家安全工作的违法行为的行政措施。行政处罚的种类有:
拘留。国家安全机关对以下情况可处以十五日以下的拘留:(1)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拒绝提供有关证据,情节较轻的;(2)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公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情节较轻的;(3)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安全工作中的国家秘密,未构成犯罪的。
没收。国家安全机关对于非法持有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以及非法持有、使用的专用间谍器材应当予以没收。
限期离境或驱逐出境。对违反《国家安全法》的境外人员,国家安全机关可以对其限期离境或驱逐出境。
八、什么是“专用间谍器材”
专用间谍器材是指专门进行间谍活动或其他窃密活动特殊需要器材。《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第20条规定,专用间谍器材主要有:一是暗藏式窃听、窃照器材,如特制的或经过伪装的、秘密用于窃听、窃照器材;二是突发式收发报机、一次性密码本、密写工具,三是用于获取情报的电子监听、截收器材;四是其他专用间谍器材,如特种微宿、秘密跟踪装置等。
九、《国家安全法》第8条中规定的限制进入地区、场所、单位指哪些
限制进入的地区、场所、单位是指由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非经一定的批准程序不得随便进入的区域、场所和单位。
限制进入的地区如边境管理区、海防工作区、边境禁区、海上禁区、军事禁区、保税区等。
限制进入的场所如:机场、港口、码头等隔离区(含停机坪、验证台)以及外轮的锚地,车站的站台等。
限制进入的单位如: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驻地;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工程;国防尖端企业;负责尖端科研项目的研究院所;广播台、电视台、枢纽性长话局、电报大楼等重要广播通讯单位;核电站、大型水力、火力发电厂等重要电力单位;国家银行、造币厂、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金库等重要金融单位;国家重要物资储备库、弹药库、油料库、剧毒物品仓库等重要物资仓库等等。
十、“交通阻碍”和“优先通行”是什么含义
《国家安全法》第九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在依法执行紧急任务的情况下,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到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这里的“交通阻碍”包括三种情况:一是指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交通中断或者车辆拥挤而致交通阻塞;二是指按交通规则禁止通行情况,如遇红灯;三是指由于某项事件、某项活动而禁止通行。“优先通行”,就是指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紧急公务,遇有交通阻碍时,不受交通标志、信号和禁止通行命令的限制,以非常规方式通过阻碍路段。负责交通管理的工作人中应当给予协助、及时疏导,优先放行。
十一、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我国《国家安全法》在第四条对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种类作了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进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是指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下列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1.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2.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3.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
4.策动、勾引、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
5.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破坏活动的。
十二、下列行为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破坏活动行为
1.组织、策划或者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恐怖活动的;
2.捏造、歪曲事实,发表、散布文字或者言论,或者制作、传播音像制品,危害国家安全的;
3.利用设立社会团体或者企业事业组织,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4.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5.制造民族纠纷,煽动民族分裂,危害国家安全的;
6.境外个人违反有关规定,不听劝阻,擅自会见境内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或者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重大嫌疑的人员的。
十三、国家安全机关“侦察证”简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赋予国家安全机关的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于1993年统一制发了一种新的特殊证件,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侦察证”,简称“侦察证”。
“侦察证”由国家安全部统一制作、签发,全国通用。“侦察证”的式样和内容为:封面为真皮质地,朱红色,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侦察证”字样和由盾牌、五星、短剑及“国家安全”字样组成的徽章图案;封里印有持证人的照片、姓名、性别、单位、职务编号、签发机关及行使的职权。这些职权包括:有权查验中国公民或者境外人员的身份证明;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询问有关情况。可以进入有关场所和限制进入的有关地区、场所、单位;可以查看或者调阅有关的档案、资料、物品;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必要时,可以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
维护国家安全是全体公民的义务。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持“侦察证”依法执行任务时,个人和组织应根据《国家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积极提供便利条件和其他协助,不得以任何借口妨碍或者阻挠,违者将依法处理。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使用或者伪造“侦察证”,违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安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应当严格依法办事,不得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不得侵犯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违者将视情节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任何组织和个人,如果发现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有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和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可以进行检举、控告、国家安全机关将及时查清事实,严肃处理。
十四、国家安全机关“特别通行”标志简介
为保障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九条、第十六条及《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安全部决定,国家安全机关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从1995年8月1日起,配置、使用“特别通行”标志和警灯、警报器。“特别通行”标志由国家安全部统一制作、配发、全国通用。规格为320mmx150mm,铝制底版,纸底白字,中间是“特别通行”字样,下行是“国安xxxxx”号,背面设有全身防伪标记。
十五、配备“特别通行”标志的车辆享有下列权利:
1.遇交通障碍时优先通行;
2.在确保安全原则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灯信号的限制;
3.可以进入限制进入的有关地区、场所和单位,可以在非指定地点停靠;
4.免检放行;
5.优先通过桥梁、渡口、公路(含高速公路)及隧道;
6.遇局部地区戒严、交通管制或者治安紧急状态时,可以通行。
十六、名词术语解释
1.境内外机构、组织:是指外国和台湾、香港、澳门等地区的机构、组织,包括这些机构和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分支组织,如使、领馆,办事处,商社,新闻机构以及其他社团和企事业组织。
2.境外个人:是指居住在外国和台湾、香港、澳门等地区的人,包括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
3.间谍组织代理人:是指受间谍组织或者其成员的指示、委托、资助、进行或者授意、指使他人进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活动的人。代理人不仅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目前已规范了“特务”与“间谍”的称谓,把“特务”统称为“间谍”。
4.敌对组织:是指敌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危害国家安全的组织,它既包括外国人以各种机构、社团名义对我国进行各种破坏活动而成立的组织,也包括逃往境外的动、暴乱分子以及其他人员成立的以破坏、颠覆我国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各种社团组织,以及境内各种敌视社会主义制度和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组织。
5.资助:境外的机构、组织和个人,通过各种方法,以各种名义向境内敌对组织和个人以及家属提供经费、物资、器材、设备等,支持他们进行反政府、搞分裂、颠覆政权等各种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
6.勾结:主要是指境内的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通过公开或秘密接触、信电往来或者其他方式进行通谋、策划等,共同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7.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主要包括下列秘密事项: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犯罪中的秘密事项,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国家秘密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4年11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十七、当前我国反间谍斗争面临着怎样的形势
反间谍斗争是维护国家安全利益、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的重要工作。大量事实表明,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不断增强和国际战略格局的深刻变化,境外间谍情报机关从各自国家战略利益需要出发,不断加大对我间谍情报活动的力度。国家安全机关侦破的大量案件充分说明,境外间谍情报机关运用人力和技术的各种方法手段,策反发展我境内人员,刺探、窃取、收买国家秘密,开展各种渗透破坏活动,对我国家安全利益造成了严重危害。在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历史条件下,切实加强反间谍斗争十分必要。
1.什么是间谍行为
根据《反间谍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间谍行为是指下列行为:
(1)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
(2)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3)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或者策动、引诱、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活动;
(4)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的;
(5)进行其他间谍活动的。
2.什么是间谍组织和间谍组织代理人
(1)间谍组织,是指外国政府或地区政治集团建立的旨在搜集我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对我国实施分裂、颠覆、渗透、策反等破坏活动,危害我国家安全和利益的组织。
(2)间谍组织代理人,是指受间谍组织或者其成员的指使、委托、资助,进行或者授意、指使他人进行危害我国家安全活动的人。
(3)什么是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
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是指行为人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命令、派遣、指使、委托,为间谍组织服务,从事危害我国家安全的活动。
3.国家安全机关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反间谍法》规定,国家安全机关是反间谍工作的主管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主要任务是主管反间谍工作和其他有关国家安全工作,开展隐蔽战线的斗争,保卫、促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促进祖国统一大业,加强人民民主专政,维护政治稳定,保障国家安全。
4.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反间谍工作中有哪些职权
根据《反间谍法》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行使以下职权:
(1)依法行使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2)因侦察间谍行为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
(3)依照规定查验有关组织和个人的电子通信工具、器材等设备、设施。发现存在危害国家安全情形的,应当责令其整改;拒绝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4)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请海关、边防等检查机关对有关人员和资料、器材免检。
(5)对用于间谍行为的工具和其他财物,以及用于资助间谍行为的资金、场所、物资,依法查封、扣押、冻结。
(6)根据反间谍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反间谍技术防范标准,指导有关部门落实反间谍技术防范措施,对存在隐患的部门,可以进行反间谍技术防范检查和检测。
(7)依照规定出示相应证件,查验中国公民或者境外人员的身份证明,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询问有关情况。
(8)依照规定出示相应证件,可以进入有关场所、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出示相应证件,可以进入限制进入的有关地区、场所、单位,查阅或者调取有关的档案、资料、物品。
(9)依法执行紧急任务的情况下,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可以优先使用或者依法征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
(10)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5.公民和组织在反间谍工作中享有哪些权利
《反间谍法》规定,公民和组织在反间谍工作中享有以下权利:
(1)因协助反间谍工作,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国家安全机关请求予以保护。
(2)对协助反间谍工作有重大贡献的个人,有权要求国家安全机关给予奖励。
(3)对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和其他违法行为,有权向上级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检举、控告,并有权要求国家安全机关及有关部门及时告知处理结果。
6.公民和组织在反间谍工作中应当承担哪些义务
根据《反间谍法》规定,公民和组织在反间谍工作中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1)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间谍行为。
(2)应当为反间谍工作提供便利或者其他协助。
(3)发现间谍行为,应当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报告;向公安机关等其他国家机关、组织报告的,相关国家机关、组织应当立即移送国家安全机关处理。
(4)在国家安全机关调查了解有关间谍行为的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不得拒绝。
(5)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应当保守所知悉的有关反间谍工作的国家秘密。
(6)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7)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专用间谍器材。
十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已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自出台起,该法便一直受到国际国内社会的广泛关注。日前,公安部党委委员、反恐专员刘跃进就反恐怖主义法的热点问题,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问:我国专门制定一部反恐法有何重要意义?
答:近年来,受国际恐怖活动高发、境内外“东突”势力渗透煽动的影响,我国面临的暴恐活动威胁愈发突出,暴恐活动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对我国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经济发展、民族团结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我国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反恐怖主义法律制度建设。在现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制定一部专门的反恐怖主义法,既是当前打击恐怖主义的现实需要,也是我国的国际责任。反恐怖主义法全面系统地规定了
我国反恐怖工作的机制体制责任、手段措施,是反恐怖工作的基本法。它将为依法打击暴恐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以及加强国际反恐合作,提供更加坚实的法律支撑与保障。
问:反恐法有哪些特点和亮点?
答:首先,该法对恐怖活动的预防、发现、打击、处置等各个环节都进行了系统周密的设计,为有关部门依法采取反恐怖手段打击恐怖活动、强化安全防范措施、增强应对处置能力提供了保障。其次,该法中关于情报交流、执法合作、司法协助等国际合作的规定,有利于我们通过国际反恐合作形式与有关国家一道打击境外的“东突”恐怖势力,清除刺激国内暴恐活动滋生的境外源头。第三,该法强调联动配合、专群结合的工作原则,有助于国家统筹全局、统一指挥、广泛发动各领域力量参与反恐怖工作,共同打击暴力恐怖活动,维护国家安全。第四,该法规定兼顾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对于其中涉及人身、财产权利的重大举措,如认定恐怖活动组织和恐怖活动人员,设定了相应的救济条款等。
问:反恐法中对恐怖主义的定义和极端主义概念一直受到国内外关注,是否能解读一下?
答:反恐怖主义法对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的定义借鉴了《上海合作组织反恐怖主义公约》、联合国《消除国际恐怖主义措施宣言》及其他一些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并与《刑法修正案(九)》关于恐怖主义犯罪的规定,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的规定等相衔接。
恐怖主义的概念包括主张和行为。首先,《现代汉语词典》我国缔结和参加的一些国际公约及多国法律对“恐怖主义”的定义都包括行为;其次,反恐怖的基本方略就是防止恐怖主义思想形成、蔓延。将恐怖主义界定为主张和行为,在法律上明确反对恐怖主义思想。
需强调,本定义所称“主张”是指系统的而且业已散布的“恐怖主义思想”,不是指某人未予宣扬、未经实施的恐怖行为“念头”或者“企图”。所以,本法并不是要对“思想”定罪、惩治,而是要防止恐怖主义思想的形成和蔓延,依法打击传播恐怖主义思想的行为。
极端主义是我国当前恐怖主义的思想根源。禁止极端主义,有利于从源头上遏制恐怖主义的形成和传播,是防止恐怖主义产生的重要措施。反恐法详细规定了极端主义的具体行为及其处罚,对于实践认定和打击极端主义行为具有很强的现实指导意义。
问:如何处理反恐与保障人权的关系?
答:在制定反恐怖主义法的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反恐与人权之间的平衡。主要表现为:
一是在总则中原则规定了反恐怖工作与人权保护的关系。二是在具体制度中也体现了人权保护原则。如第十五条规定,被认定的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对认定不服的,可以通过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申请复核。三是对涉及限制相对人人身自由或者财产权的措施,规定了严格的审批权限。如第六十一条规定,采取空域、海(水)域管制,对特定区域内的交通运输工具进行检查,在特定区域内实施互联网、无线电、通讯管制,在特定区域内或者针对特定人员实施出入境管制等应对处置措施,应当由省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决定或者批准,明确适用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并向社会公布。四是强调在应急处置中对被害人的保护及生活保障。如第六十条规定了应对处置恐怖事件,应当优先保护直接受到恐怖活动危害、威胁人员的人身安。
问:反恐法对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提出了要求,是否侵犯企业知识产权和公民网络言论自由?
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已成为恐怖组织和恐怖分子组织、策划、实施恐怖犯罪活动的重要工具。近年发生的暴力恐怖活动中,绝大部分犯罪分子是受到网络上传播暴恐思想的文字、音视频资料后实施犯罪的,一些重大案件甚至在境外通过互联网策划、指挥实施的。加强网络安全管理,明确网络运营商和服务商反对网络恐怖主义活动的社会责任和义务已是当务之急。
反恐立法充分考虑了我国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面临的实际问题和实践迫切需要,研究借鉴了联合国安理会对成员国打击网络恐怖主义相关规定和美国、俄罗斯、欧盟等立法经验,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最终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进行防范、调查恐怖活动提供技术接口和解密等技术支持和协助。从评估的情况来看,应该说该规定不会影响企业的合法经营活动,也不存在利用这个规定来做“后门”,侵犯企业的知识产权或者损害公民的网络言论自由。
问:有人认为反恐法对媒体报道恐怖事件的规定限制了新闻自由,您对此怎么看?
答:在对恐怖事件的应对处置过程中,不当的报道可能导致恐怖分子获取有关行动信息,从而给现场处置和被害人带来不利影响,还可能引起其他有恐怖主义倾向的人的模仿复制,或引起社会不必要的恐慌。
为保证处置顺利进行并使公众及时客观地了解情况,反恐法规定了恐怖事件发生、发展和应对处置过程中的信息发布主体,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不得报道、传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动的实施细节;不得发布恐怖事件中残忍、不人道的场景;在恐怖事件的应对处置过程中,除新闻媒体经负责发布信息的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批准外,不得报道、传播现场应对处置的工作人员、人质身份信息和应对处置行动情况等具体要求。
问:当前国内外的反恐怖斗争形势如何?中国政府如何应对?
答:我国当前的反恐怖形势总体稳定可控,但受国际恐怖活动活跃的影响,恐怖主义在我国的渗透进一步加剧,滋生暴力恐怖的土壤依然存在。境内外“东突”势力加紧渗透煽动,境外指挥、网上勾联、境内行动的活动趋势愈加明显,极少数具有恐怖主义思想的人员仍在阴谋策划在我国内制造暴力破坏活动,新疆个别地区暴恐事件仍偶有发生,反恐维稳任务仍然十分繁重。
一直以来,我国政府坚决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始终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施策,形成反恐怖斗争整体合力。反恐怖主义法实施后,各有关部门将认真贯彻,不断创新反恐怖工作体制机制,着力提升反恐怖工作能力水平,进一步加强反恐防范,依法严厉打击暴恐活动,持之以恒推进源头治理,加强反恐国际合作,坚决把暴恐分子的嚣张气焰打下去,坚决维护我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问:当前我国国内暴恐犯罪活动有何新特点?公安机关如何应对?
答:一是暴恐犯罪活动的暴力对抗性较强,采用刀斧砍杀、驾车冲撞、汽油纵火、制造爆炸等方式作案,有的团伙准备充分、计划周密;二是有的团伙在作案前已做好长期对抗准备,作案时里应外合,作案后逃跑迅速;三是在严打专项行动的高压态势下,涉恐在逃人员异地潜藏蛰伏,纠集新的团伙甚至实施作案;四是一些暴恐极端分子还接受境外恐怖组织指令,企图制爆试爆,实施恐怖破坏活动。
对此,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反恐情报体系建设,着力提高预知预警预防能力,将绝大多数暴恐案事件发现、处置在萌芽阶段;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强化社会面整体防控,严格落实重点人群、重点物品、重点场所防控措施;严格落实边防出入境管控和内地重要通道查控措施;深入推进“去极端化”工作,坚决阻断暴恐音视频传播渠道,努力消除滋生暴恐活动土壤;依法严厉打击暴恐活动,重拳出击,打掉了一批暴恐团伙,有效震慑了暴恐活动的嚣张气焰;加强与周边国家及重点国家的反恐实务合作,有效遏制和打击了以“东伊运”为代表的“东突”恐怖组织活动。
问:严厉打击暴力恐怖活动专项行动两年来成效如何?
答:自2014年5月公安部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严厉打击暴力恐怖活动专项行动以来,公安机关主动进攻、重拳出击,打掉了一批暴恐团伙,有效震慑了暴恐活动的嚣张气焰,社会面防控能力大大加强。社会各界对暴恐活动的警惕防范意识明显增强,群众举报涉恐活动犯罪线索、参与反恐怖工作的积极性不断提高。同时我们也要看到,暴恐活动形成的原因很复杂,既要打击遏制,也要治本清源,开展专项行动是在为治本赢得时间和主动。
问:反恐是国际社会面临的共同问题,中国警方如何开展反恐国际合作的?
答:近年来,中国公安机关以打击境外“东突”恐怖势力为重点,持续推动我与周边国家及重点国家的反恐务实合作,加大涉恐情报交流和案件核查力度,遏制和打击“东突”分子非法潜入潜出活动,有效遏制和打击了以“东伊运”为代表的“东突”恐怖组织活动;巩固和完善双边反恐合作机制建设,在涉恐情报交流、线索核查、个案合作、能力建设等领域开展了实质性合作;深入参与国际刑警组织、上海合作组织、中国与东盟执法安全部长级对话等多边机制反恐务实合作,为国际反恐合作作出了积极努力和贡献。
我国同世界上其他受恐怖主义威胁的国家一样,在反对和打击恐怖主义、极端主义问题上有着同样的立场和关切。我国愿意在互相尊重、平等互利基础上与其他国家开展国际反恐合作,但坚决反对在反恐问题上搞“双重标准”。打击恐怖主义应尊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充分尊重联合国的作用。一直以来,我国以自己的方式为国际反恐事业作出贡献,并将继续帮助有关国家加强反恐能力建设,与各有关国家保持密切的沟通与联系。